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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区委组织部机关工作人员
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部机关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促进机关工作人员清廉从政,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结合部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增强纪律意识、法律意识,严格按照党规党纪办事,慎独、慎微、慎权、慎欲,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始终牢记党的宗旨,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始终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时刻绷紧拒腐防变这根弦;始终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 部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地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

    (一)不准发表、传播反对或诋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的言论。
    (二)不准传播小道消息和散布不利于安定团结的言论。
    (三)不准违反党的组织路线和组织干部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四)不准违背共产党人的信仰,参与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四条 部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决维护干部工作严肃性。

    (一)干部考察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准隐满和歪曲事实真相,严格按照《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落实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二)必须对干部进行全面考察,不能只考察其工作表现,忽视对思想政治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的了解;不能只了解其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忽视对八小时以外社交、生活等方面情况的了解。当反映被考察对象有不廉洁或违纪违法问题时,要认真调查,及时汇报,不得擅自隐瞒,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
    (三)干部考察工作必须遵守有关回避政策,不准参加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及其他特殊对象的考察。如考察人与被考察人有上述关系,需及时向组织提出回避申请。
    (四)干部考察工作必须严格遵守考察工作纪律,不准接受考察对象、考察单位的宴请以及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不准接受赠送的礼物,不准借考察之便牟取个人私利。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前,要认真贯彻中央组通字[1990]22号文件精神,坚持与纪检委等部门进行沟通。同时把廉洁自律教育纳入日常干部管理工作中。干部在提拔任用期间出现问题,要追究失查、失教之责。

    第五条 部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背原则,向任何人泄露工作机密。
    (二)越过分工或科室业务范围,过问、打听干部工作情况。
    (三)泄露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考察情况,干部任免调配的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调配决定,干部和党员的审查情况,干部档案内容以及其他属于组织内部掌握的情况。
    (四)擅自携带保密材料和文件外出,私自抄录、复印带密级的文件,外借各种需保密的会议记录。
    (五)在公共场所、家属、亲友面前,在私人交往或通信、电话中谈论机关秘密事项。

    第六条 部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头脑清醒,意志坚定,做拒腐防变、廉洁从政的模范;

    (一)不准以不正当手段为个人或他人谋取职务升迁或工作变动,或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
    (二)不准参与或从事经商、兼职取酬和经济中介等活动。
    (三)个人不得以组织名义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及配偶、子女、亲友的工作调动、就业、录用、提职、晋级、入党、出国、经商等谋求特殊照顾。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参与私人个体老板和企业经营者举办的非公务活动,接受娱乐性消费。不准用公款支付或让个体私营企业和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借用汽车、电脑、手机等工具,低价购买物品。
    (五)不准收受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六)因公出差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出差路线绕道去风景区游览,单独外出或彻夜不回驻地等。

    第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三、四、五、六条规定的,依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八条 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处室领导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机关党组织定期对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对有关违纪人员进行处理时,还需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的,依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委组织部全体工作人员。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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